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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
1月20日下午,财新传媒社长胡舒立突然找我,让我去报道近日发生在山东济南市的一家六口死亡惨案。
 
1月18日傍晚,济南市天桥区某小区一男子跳楼身亡。警方随后在他家中发现其父母、妻子和两个孩子的尸体。1月20日,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发布公告称,凶案就是这个男子干的,他杀了父母、妻子及两个儿子,放火后跳楼自杀。
 
警方通报还称,此人生前曾频繁浏览治疗抑郁症的网页,写过很多悲观厌世和担忧家人未来生活的文字。在他的单位办公桌内,还发现多种治疗精神类疾病的药物。
 
舒立对我说:“张进,你要亲自去报道这个事。怎么能什么事都朝抑郁症头上按,这样抑郁症患者没法活了都。”
 
舒立出于朴素的情感,我当仁不让,当即领命。多年的新闻感瞬间被激活,几小时后,我即和两位财新记者登上了去往济南的动车。
 
与此同时,我致电“渡过”摄影群群主建晓,请他从招远赶赴济南参与报道;致电抗郁名人长风,请他远程调度济南可利用报道资源;又请金美在“渡过”山东群想方设法征集报道线索;又在“陪伴者计划工作群”发动大家讨论此事,集思广益。
 
(二)
 
1月21日早7点,天还没大亮,我和建晓从酒店出发,步行探访事发地。
 
离事发地还有几个街区,我们问行人:“影壁后街20号怎么走?”对方就说:“你们是记者,去采访那个案子的吧?”
 
影壁后街位于济南老城区,显得朴素,略有些陈旧。影壁后街20号院,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居民小区。一进门,便是一栋红色筒子楼;楼最里面,就是事发地1单元。
 
1单元的楼门,看不出任何异样。但顺着楼梯,走到第5层,就闻到了烟火味。悲剧的气息还没有完全消散。
 
走过5层,就是警戒区,一道警戒线拦着。好在无人值守,我跨过警戒线,拍了一些照片。
 
 
触目惊心的是,通往事发房屋的楼梯上,还扔着一只鞋,孤零零躺在那儿。
 
 
房屋主人的各种杂物,堆放在五层和六层中间空地上。从窗口望外面的天空,看到鸟儿飞过。 
 
 
出了楼道,遇到小区门卫和一位中年妇女,简单聊了几句。他们告诉我,这家人在这里生活了20多年。行凶者35岁,在邮电系统上班。父母均已退休,父亲是某银行退休职工。妻子在幼儿园工作。大儿子7岁,读小学一年级,小儿子刚上幼儿园。一家人平时邻里关系很好。至于杀人者为何杀害全家又跳楼自杀,他们也说不清楚。
 
“可惜了那两个孩子,平常好乖的。”这位妇女感慨。
 
(三)
 
接下来的采访,不很顺利。逝者不能说话,所有信息均在警方掌握之中;此案已上升为大案,专案组严格保密;而我们对行凶者和妻子单位的外围采访,有效信息不多。采访暂时搁置。
 
接下来怎么办?我想到,尽管核心新闻事实一时难以获得,仍然可以通过逻辑和专业知识来廓清一个疑虑,这其实也是我此行的初衷:“抑郁症会让人杀人吗?”
 
其实,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发布的通报,并没有指明行凶者患有抑郁症,只是陈述了以下事实:第一,一家五口是他所杀;第二,他曾浏览抑郁症相关网页,并服用精神类药物;第三,他留下了悲观厌世和担忧家人未来生活的文字。
 
但是,警方仅仅集中披露上述情况,很容易让人产生这个印象:杀人者是抑郁症患者,其行为和抑郁有关,因此抑郁症患者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。
 
类似担心成立吗?为此,我联系了山东省立医院心理科主任医师、山东省精神科医师协会副主任委员焦志安,他爽快地接受了我们的采访。
 
听完我的问题,焦医生简明扼要地回答:“警方披露的信息,最多只能说明这个人可能有一些抑郁情绪,而有抑郁情绪未必是抑郁症。”
 
这个问题其实并不复杂,我在《抑郁的逻辑之一:区分几个概念》一文中,也作过区分:
 
“我认为,抑郁症这三个字其实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和严格的医学诊断。它是一个习惯性用语。它描绘的不是一种病,而是一类病,是一个症状群。打一个比方,‘抑郁症’好像是一个筐,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,就好比把头疼、发烧、鼻塞、喉咙肿痛等等,都称为‘感冒’一样。
 
总之,我们平常谈论抑郁现象的时候,可以泛泛使用‘抑郁症’这个词。但心里要明白,抑郁这个现象过于复杂,如果是讨论诊断和确定治疗方案,就要把特定的语境下的内涵和外延界定清楚,从而得出精确的结论。”
 
也就是说,抑郁症为何发生?从生物学角度看尚无统一定论,从社会心理学角度看,诱发因素、环境因素等更是各不相同;抑郁症的表现又千奇百怪,没有共同标准;而一个人即使有抑郁情绪或患有抑郁症,他做出某种行为,也可能出于多种社会、心理、环境因素。可能是一果多因,也可能是一因多果,甚至是多因多果。
 
具体到本案,仅仅从行凶者浏览过抑郁症相关网页、服用过精神类药物、写过消极悲观的文字,就推断他得了抑郁症,并杀人、自杀,是非常草率的;而单方面集中发布类似信息,也可能对大众产生误导作用。
 
(四)
 
这里,要继续讨论一个概念:“扩大性自杀”。
 
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、司法鉴定与证据科学研究院教师向静,在其出版的《刑事司法精神医学和刑侦实物》一书中提到,有的抑郁症患者自杀前,会担心自己死后家人遭遇不幸,就有可能在自杀前先杀死家人。这种行为被称为“扩大性自杀”。
 
更具体说:所谓“扩大性自杀”,是指患者在严重情绪低落及认知损害的情况下,产生强烈的自杀企图;出于怜悯之心,先将自己的亲人杀害,然后再自杀,故称“慈悲杀人”或“怜悯性杀人”。
 
现实中,确有抑郁症患者“扩大性自杀”的案例。但是,仔细观察,临床常见的扩大性自杀是针对孩子和配偶。
 
“渡过”专栏作者、资深咨询师王骏告诉我:抑郁症患者的“扩大性自杀”多见于抑郁症母亲带未成年孩子自杀,原因是担心自己死后孩子受苦,而杀害全家的情况极为少见。
 
他概括:单纯抑郁症的扩大性自杀,是自杀者不忍心留下亲人在悲惨世界受罪,其本质是爱而不是恨。而济南此案,杀人者连杀5人,属于滥杀,很难将其归为“扩大性自杀”。
 
综上,我认为,本案存在多种可能性。凶手到底有没有抑郁症,是不是扩大性自杀,证据不足。用一些读者的话说,“这个锅抑郁症背不起。”
 
(五)
 
最后,还是要说一下抑郁症病耻感问题。
 
所谓“病耻感”,顾名思义,是社会大众对某种疾病的负面评价和反应,以及患者本人由此内生的羞耻感受。
 
为什么抑郁症会有病耻感?据我观察,无非是因为社会大众对抑郁症有这样一些错误认知:病人是不正常的;犯病是有特殊原因的;得这个病的人是软弱和脆弱的——简单一句话,他们是异类。
 
病耻感的直接后果,是社会对患者、乃至患者对自身的轻视和排斥。过去,这种排斥仅仅是对抑郁症患者性格和能力的歧视;而今,此案又可能把抑郁症和杀人联系在一起,会让抑郁症患者的处境更加雪上加霜。
 
具体到此案,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,警方披露不完全信息,把公众视线引向抑郁症,是不恰当的,其后果有可能进一步把抑郁症患者污名化。
 
不能说警方披露的信息不是事实,只能说这是不完整的事实。对于认识世界来说,困难的不是说出真相, 而是说出全部的真相。从“部分真相”到“全部真相”,需要付出极大的努力和极高的代价。而只有获得“全部的真相”,我们才能依据逻辑对复杂的世界做出相对准确的把握。
 
期待进一步完整事实的披露。
 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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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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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渡过》作者,“渡过”公号创办人,财新《中国改革》执行总编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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