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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来源于 财新《新世纪》 2010年第47期 出版日期 2010年11月29日

 

刚刚淡忘宜黄事件中的“抢尸”插曲,湖南常德又上演了一出“抢尸”闹剧(参见本期“常德:‘抢尸’与‘维稳’”)。

打开“百度百科”,“抢尸”居然发展成一个词条了——“由于事件当事人非正常死亡或者被杀等原因死亡,在调查结果未出来之前,为了弄清真相,死者家属不愿意火化,由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工作小组,小组成员一般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组成,当然也可能有临时工,将尸体强行取走的行为。”

官方为什么要“抢尸”?无非有两个原因:一是毁灭证据。在冲突中,尸体往往是最强有力的证据,控制了尸体,就掌握了处置证据的主动权;二是,中国社会讲究“人死为大”,自古尸体就是具有号召力和凝聚力的道具,假如死者家属抬棺鸣冤,会有效地伸张悲情、扩展同盟,陷强势方于道义困境。于是,以“维稳”为第一要务的地方政府,就得防患于未然,先把尸体抢了再说。

这些考虑自有道理,但官方无法顾及的是,“抢尸”违背国法、人伦。一“抢尸”,有理也变成无理,无责也得负责。尽管如此,全国各地“抢尸事件”仍层出不穷,且赤裸裸、无顾忌,显示权力蛮横到何等地步,同时也足见其虚弱和无奈。

“抢尸”昭示着法治和公信力的流失。人们,包括官员,都不相信可以靠法律获得正义,而尸体才具有无穷的法力。一个社会,当稳定和正义的实现取决于冲突双方对于尸体的争抢能力,将何以堪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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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进

张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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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渡过》作者,“渡过”公号创办人,财新《中国改革》执行总编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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